关于望江县城区
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(第18号)
为加强望江县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减少大气污染,全力打造洁净、优美、宜居的城市环境,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》之规定,现就本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:
一、禁限放区域
北环路以南,东环路以西,西环路、蓝天西路以东,南环路以北的闭合区域。限制燃放区域外周边已建成居民小区也列入限制燃放区域。
二、禁限放时间
在限放区域内,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可以燃放烟花爆竹,提倡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,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;
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,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;
重大节日、庆礼、庆典活动中,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。
三、禁放地点
(一)国家机关;
(二)车站、码头以及城市主干道;
(三)军事设施保护区;
(四)加油(气)站、液化气供应站(点)、油库、仓库、输油(气)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、经营、储存易燃、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;
(五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
(六)建成区内长江岸线(防洪堤及滩涂);
(七)图书馆、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,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学校、养老机构;
(八)山林、风景名胜区、公园、绿地;
(九)商场、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;
(十)县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。
四、燃放要求
(一)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、车辆、建筑物、构筑物、窨井投射、抛掷;
(二)不得妨碍行人、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;
(三)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、楼道、屋顶、阳台、窗户燃放烟花爆竹;
(四)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;
(五)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。
五、违规处罚
(一)在禁燃时间和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
(二)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三)提供庆典、婚庆、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提前告知、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,由城管执法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(四)对违反有关规定,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。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烟花爆竹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,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六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各社区、村 (居 )民委员会、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,认真做好本地区、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,预防、制止违规燃放行为。
七、各级党政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。
八、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,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,营造良好社会氛围,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。
九、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2019年10月10日